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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就业局:
 
    按照佳政办发[2004]8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把“三统一”和“四有一能”的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市就业局决定采取典型引路的办法,在全市开展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的活动。各县(市)、区就业局在2005年12月底前必须在所辖区内建立起5—6个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示范社区的评定标准是:
 
    一、按照佳政办发[2004]86号文件要求,所建示范社区必须有不低于7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有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二、所建示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内设有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窗口,有职业指导室、档案室等办公场所,有统一的工作制
度和工作职责,有统一的格局和标识。
 
    三、示范社区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能胜任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台帐必须完善 ,信息的采集 、人员分类、项目设置、台帐装订和微机录入必须符合要求,台帐信息采集要全、要准、要细,并按要求做好台帐的管理和微机录入工作。
 
    五、示范社区要开展文明办公活动,实行入户走访和上门服务制度,工作人员能够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的社区群众,认真宣传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政策,耐心细致解答提出的问题。
 
    各县(市) 、区就业局要加强对建设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工作的领导 ,认真组织,深入社区进行指导,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市就业局将于明年初对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示范社区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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