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直各总支、支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5]5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工作会议要求,经市劳动保障局党委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承担小额贷款担保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活动的重要意义。
小额担保贷款,是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行资金扶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惠民政策。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这项惠民政策,已为2千多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小额贷款,为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我市小额贷款投放与省内先进市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担保。因此,妥善解决担保难问题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是切实解决我市小额贷款担保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全力推进小额贷款政策落实的有效办法;是全系统开展端正政风、行风教育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是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就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认清开展这项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他们投身到活动中去。
二、进一步明确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原则、范围、方法。
凡市、区劳动保障局所属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均可为下岗失业人员自愿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在担保过程中,应遵循“担保人自选、借款人自荐,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对找不到借款人的,由市就业局负责推荐借款人。要认真履行担保程序,担保人要填写《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为其提供工资卡(存折)、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单位要为担保人出具《担保人经济情况证明》;要与借款人共同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确认书》。
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借款人到期无能力还款的,界定为贷款损失。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区由市财政)从担保基金中给予补偿。
三、切实加强对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活动的组织领导。
局党委要求,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为下岗失业人员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提供担保,确保本单位贷款担保任务的完成。各单位要根据局党委下达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有专人负责。局党委将把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单位在全劳动保障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为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马德聪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就业局局长张孝位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就业局。
附:1、各单位承担担保任务分配表
2、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