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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落实民众创业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 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佳创推字[2004]2号)文件要求,加强孵化基地的创建与完善,进一步增强创业者的创业意识 ,提高创业成功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用于佳木斯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和经过SYB培训后进入孵化基地培育的入孵学员。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的五项标准:
 
  1、有能与完成孵化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场地和实践场地。
 
  2、有2名以上具有丰富理论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的孵化指导教师。
 
  3、有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孵化方案。
 
  4、有可以衡量孵化效果和孵化人员已具备了创业能力的明确标准。
 
  5、有对孵化基地经营者、孵化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工作正常运行,完备、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认定程序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行业分类范围,市内各城区和各分项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按不同行业,创建和完善孵化基地建设。
 
  第五条 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城区和各分项领导小组推荐,市创业办进行考核认定,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命名挂牌。对达不到标准,完不成孵化任务的,市创业办可随时进行调整,取消其市孵化基地资格。
 
第四章 入孵学员的招收
 
第六条 本市吸纳入孵学员的对象:
  必须经过SYB培训后获得合格证书的以下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社会失业人员;
 
  3、失业青年;
 
  4、大中专毕业生;
 
  5、复转军人;
 
  6、离退休人员;
 
  7、农村富余劳动力。
第七条 入孵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SYB培训合格证书;
 
  2、有创业愿望和劳动能力;
 
  3、已经根据自身实际,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4、基本具备自主创业的资金、场地、技术等客观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入孵培育程序:
 
  1、准备参加孵化基地培育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SYB培训合格证书,近期1寸免冠照片三张。到居住的社区报名并提出申请,填写《入孵学员审批认定表》一式三份,选 送单位填写意见(经核准同意上报)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
 
  2、各城区、各分项小组对选送单位推荐的入孵学员进行审核后填写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加盖公章后报市创业办。
 
  3、市创业办对各城区、各分项领导小组上报的入孵学员进行面试、审批;
 
  4、入孵学员持SYB培训合格证书、入孵学员分配通知书,入孵学员审批表按市创业办分配的指定创业孵化基地报到。
 
第九条 入孵学员的考核:
 
  1、创业孵化基地对入孵学员在培育过程中的现实表现,遵守孵化基地规章制度情况,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提高程度进行全面评定,入孵学员结业时将《入孵学员结业鉴定》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后上报市创业办。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和入孵学员的要求
 
第十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要求:
 
  1、各孵化基地与学员对接时,采取现场见面的形式进行,应见到三种证件(即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件、《入孵学员审批认定表》和入孵学员分配通知书),方可接收。
 
  2、明确孵化内容和程序。
 
  3、孵化实践时间最低不少于一个月。
 
  4、孵化基地要根据创业者的创业项目与实际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孵化方式进行孵化。不能把孵化培训实践变成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对入孵学员的要求:
 
  1、入孵学员要参与孵化基地生产、管理、营销的全过程,逐步把握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通过大胆实践,积攒足够的创业能力;
 
  2、要珍惜创业孵化实习的有利机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力,虚心求教,不耻下问,吃苦耐劳,圆满完成孵化实习任务。
 
  3、保证参与孵化时间,完成孵化课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创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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