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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众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出台民众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申请民众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佳木斯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名册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众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民众创业行动方案精神,立足于培养、扶持创业能人,扩大生产规模,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倍增,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后续财源,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佳木斯市民众创业扶持资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资金主管部门,市正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资金承办机构。
 
    第三条 民众创业扶持资金来源:
 
(一)市再就业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民众创业扶持资金为政府性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效率优先,有偿使用,依法管理,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免收利息、使用费和手续费。扶持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资金用于创业人员有发展潜力的创业项目,不得用于商业性金融活动和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交易及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民众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对象,原则上为市区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创业人员,必须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有序,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开辟了就业岗位,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通过对创业人员的项目扶持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提供资金扶持: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纠纷;
 
(二)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濒临倒闭;
 
(三)产权不明晰或全部资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六条 民众创业扶持资金单项申请额度一般项目在1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分项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项目,创业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创业人员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民众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企业法人简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企业上年末和当期会计报表 ,用工岗位明细表。
 
(二)创业项目可研性报告。
 
(三)担保人和抵押物:实行国家公务员担保,10万元以内由一名50岁以下的国家公务员担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两名50岁以下的国家公务员担保,固定资产抵押物为房地产。
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会同市正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有关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联合考核、评估、确认。对考核确认的项目由市正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扶持资金使用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民众创业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由市正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末负责向资金主管部门和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资金的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企业要加强信用建设,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接受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正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资金监管,对到期的扶持资金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偿还。如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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