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木斯市下岗失业人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佳政发[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保险补贴,系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费用之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实施“并轨”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实现灵活就业 ,并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商签订为期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按灵活就业形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且由本人全部承担社会保险费的 ,均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企业重新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均不享受社保补贴。
当年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如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省下发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市区按上年度佳木斯市区全部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自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之日起 ,按其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费用之和的60%给予补贴;其他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补贴。
所需补贴资金由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拨付,补贴以外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4050”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已按佳劳社发(〔2005〕94号)《佳木斯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各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须设专人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1、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持身份证、《 再就业优惠证 》、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到所居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认定 ,并填写《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出具《 灵活就业证明 》 ,组织签订为期1年的《 灵活就业协议 》,填报《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资金名册 》,汇总后统一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核查备案,登记汇总后将上述相关资料报区就业局。
3、各区就业局对街道(乡镇)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填报《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汇总《灵活就业人员名册》,并将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就业局 。同时负责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档案的管理及微机录入等工作。
4、市就业局将审核汇总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5、市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为每位申请者办理的银行存折中,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将银行存折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在申领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时间。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1、申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到区就业局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登记表》。区就业局负责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档案管理及网上录入工作。
2、区就业局负责向市就业局申报《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市就业局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册及《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领表》一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
第七条 灵活就业协议的签订
(一)灵活就业协议签订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灵活就业协议》。
(二)灵活就业协议签订的起止时间:从实现灵活就业之日起满1年止。灵活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按本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规定执行,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暂定为2006年度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