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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

通    知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规定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实施“并轨”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实现灵活就业,并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商签订为期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按灵活就业形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且由本人全部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今年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退休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退休前按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下列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被企业重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2、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自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之日起,按其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费用之和的60%给予补贴;其他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时限

申报人员须持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原件、档案存放证明,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申领2006年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限至2007年6月30日。

  四、其它相关事项

1、关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除按原规定须提供的材料外,另需提供档案存放证明。向所在社区申报。
2、档案存放证明

(1)档案已保存在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的,提交档案管理证,档案中心出具《档案管理证明》。

(2)档案个人保存的,须将档案存放到市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档案中心出具《档案管理证明》。

(3)档案在企业保管的实施“并轨”和破产企业人员,不须提交《档案管理证明》,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招工、分配、录用手续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申报社保补贴。

(4)档案在郊区劳动保障局存放的,由郊区劳动保障局出具档案管理证明。

3、今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2007年6月30日前均可申报。

4、2008年底前对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佳木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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